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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將可審「違憲判決」!2種情形下才會受理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研討會上強調,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大法官才會對確定終局裁判進行違憲審查。(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研討會上強調,只有在兩種情形下大法官才會對確定終局裁判進行違憲審查。(記者吳政峰攝)

2021/12/04 12: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上路,屆時訴訟當事人若認為法官的確定判決違憲,將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司法院長許宗力4日出席「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研討會時表示,大法官不應介入終審法院的價值判斷,只有在「判決漏未斟酌憲法價值」或是有「明顯瑕疵」,大法官才會啟動審查。

許宗力指出,以憲法的精神解釋適用法律,不只是大法官的職責,也是各級法院法官的職責,因此,一、二審法院的裁判未依照憲法的意旨解釋適用法律,可以做為上訴的理由;終審法院判決有此情形,則可能受到憲法庭就其裁判進行憲法審查。各法院與憲法法庭間,就維護憲法的各有其分工,就有如棒球內野手與外野手一般,只有在擔任內野手的各級法院漏接時,憲法法庭作為外野手才進而補位。

許宗力解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將確定終局裁判也納入憲法審查的範圍,是重要的釋憲里程碑。不過,在此之前,大法官在釋字第242號解釋、也就是鄧元貞案,與釋字第811號解釋,都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不違憲,但卻不認同終審法院裁判的憲法衡量,實質上進行裁判憲法審查的例子。

以鄧元貞案為例,民法有關重婚時,前婚得撤銷後婚的規定,並不違憲。但這樣的規定適用到兩岸長期分隔分治的鄧元貞身上時,是否還得容許在中國的前婚配偶,撤銷在台灣的後婚?發生了應進行憲法衡量的問題。當時的大法官認為,民法並未預期到兩岸長期分隔分治的情形,導致後婚需要特別的保護,民法的規定在鄧元貞的個案上,如果仍然予以適用,就有違憲問題。

許宗力強調,裁判憲法審查是由憲法法庭來審查終審法院的裁判,界限如何拿捏?應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不應任意以自己的憲法價值判斷取代終審法院的價值判斷,應僅在其「漏未進行憲法價值」的衡量,或者衡量有「明顯瑕疵」的兩種情形下,才會由大法官介入審查。

新制施行在即,今日特開研討會,大法官以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為主題,分別就行政法院審判、民事審判、刑事審判的實體面、刑事審判程序面等四個場次進行研討,藉由學者、審判實務界的相互交流,提供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於實踐上應注意的面向,以及實務運作可行的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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