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價買奧迪A7卻短時間過戶 奧迪福斯經理不服降職+解僱提告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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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奧迪福斯汽車公司陳姓財務部會計經理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遭公司認定違規,降職並調職為經理室支援專員,陳拒報到遭解雇,陳不服提起民事告訴。台北地院審結,認定陳仍持續赴財務部打卡上班,因此,公司解僱不合法,判陳勝訴,公司並應按月給付14萬元 月薪直到復職為止;可上訴。
前年12月9日,陳以員工價155萬元購車,去年2月5日,陳再以84萬多元購入市價99萬餘元的福斯汽車,但二度購車後分別於1個月與4天後過戶給他人,公司因而要求陳付違約金,經另案訴訟,陳遭判賠66萬多元,該案已上訴高等法院。
陳則在本案主張,2016年3月他以每月薪資14萬餘元,到公司擔任會計經理,去年4月被公司告知因轉賣以員工價購買的車輛,已違反契約,故當年績效只能打40分,導致他不得晉升,並在同年6月將他降職為會計專員,他不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恢復原職。
陳認為,公司不顧勞資爭議尚在調解中,去年8月再度調動他為支援專員,他拒絕接受也不同意自請離職,故雙方調解不成立,豈料,同年10月,公司通知他終止僱傭契約,要求他辦離職手續,他二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舊不成立。
陳說,公司降職違背勞基法調職原則,又於調解時調動職務,同時違背勞資爭議處理法,加上他拒絕新職位同時仍持續到財務部上班並提供勞務,並無公司所稱無正當理由不到職情況,基於公司終止僱傭關係不合法,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應按月給付14萬餘元。
奧迪福斯解釋,公司為回饋員工,給出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新車或二手車,但為避免轉售套利或影響市價,要求員工不得在特定期間轉讓給他人,然而,陳購入後於短時間內過戶,已違反購車條款。
奧迪福斯也說,陳兩度違反公司政策,操守已有瑕疵,故公司無法將財務會計工作交給他,並將他調整為專員,但薪資福利不變,且勞務地點在同一辦公大樓,並無任何不利變更;再者,陳拒絕新職,公司已告知未報到會被視為曠職,陳卻置之不理,公司才不得以終止雙方契約,因此,解僱合法。
北院指出,陳因違反公司政策遭職薪並調職,奧迪福斯並未違背勞基法調職原則,或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但奧迪福斯雖認為陳拒絕報到新職得視為礦職,不過陳去年8月31日至10月6日仍按時到財務部打卡上下班,持續處理會計工作。
北院表示,雙方因調職衍生爭執期間,陳依舊續出勤打卡上班,確實提供勞務,並無曠職情形,故與勞基終止契約要件不符,認定奧迪福斯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無效,判陳勝訴,公司並應按月給付14萬元直到復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