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裝肖仔」是妨害名譽 要被告認罪反被送懲處
檢評會最後雖決議不把廖俊豪(見圖)送職務法庭懲戒,但發交嘉檢查處。(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去年偵辦一起妨害名譽案件,認為黃姓被告口出「裝肖仔」已構成犯罪,要他簽名認罪並和告訴人和解,沒想到事後案件換人偵辦,卻獲得不起訴處分。黃男認為廖檢偵訊時頻打斷他的陳述,又要他認罪,涉有違失,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檢評會日前決議發交嘉檢查處。
黃男去年和鄰居爆發口角時說出「裝肖仔」、「亂小亂批」等語,挨告妨害名譽。他說,廖俊豪開庭未詳究案情或筆錄,只是一直打斷他的陳述,並表示要起訴,希望他簽名認罪,和鄰居和解,造成其心理恐慌。他雖然當庭聲明異議,卻未獲理會。
和解失敗後,黃男改口不願認罪,廖檢因而於去年7月間再開庭。黃男指控,廖檢多次打斷他答辯,並多次表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名譽,不應該如此說話,甚至揚言要以一罪一罰的方式起訴他。
而後嘉檢事務重新分配,本案分給其他檢察官偵辦,後手探究前因後果,認為黃男言語未達妨害名譽要件,去年11月給予不起訴處分。鄰居不服,向台南高分檢聲請再議,駁回確定。
黃男認為,廖俊豪未認真聽取他的說法,多次插話,又未詳閱案卷資料,拒絕查明相關證據,片面接受鄰居指控,逕自認定有罪,動輒表示要起訴,要他簽名認罪與和解,涉有違失,故具狀向檢評會請求評鑑廖俊豪。
檢評會共有13人,其中6人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多認為廖俊豪的言行不當,但其他7名來自檢察、法官與律師體系的代表則意見不一,討論激烈。委員們認為,檢察官辦案時,應兼顧訴訟當事人的權益,致力發現真實,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證均須詳加調查,謹守無罪推定原則,非以定罪為唯一目的。經過折衝,檢評會最後雖決議不送職務法庭懲戒,但發交嘉檢查處。
司法官違失若被認定「情節重大」,送交職務法庭採「司法懲戒」,最重免職且終生禁任公務員;若情節未達重大,由司法院或法務部採「行政懲處」,影響年終與晉敘,並管制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