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新北營養午餐弊案 3校長撤職、停用2年確定
懲戒法院判3名校長撤職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0年前喧騰一時的新北中小學營養午餐弊案,共有38名校長捲入收賄疑雲,歷經多年審理,部分人士今年9月判刑。蕭姓、黃姓、張姓3名校長被依收賄罪分判2年2月到4年2月不等徒刑,懲戒法院日前再判3人撤職,停止任用2年確定。
判決指出,營養午餐廠商為了順利標得中央餐廚採購案,且於得標後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改以較輕的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遂於開標前某日至校長室拜訪蕭男,表示得標後願意提供一些公關費用,大約供餐金額的8%。而後廠商果然得標,遂前後交付21萬元給蕭男。蕭男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定應執行4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黃男部分,廠商為求順利供餐,且如果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改以較輕的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遂以供餐人數乘3元的計算方式行賄,黃男前後在校長室收受共16萬元賄款。另一間廠商如法炮製,給了20萬元。再有一間已得標廠商則為了提高供餐量或日後能繼續承作供餐,前後交付30萬元,後因營運狀況不佳,取回20萬元。黃男被判刑2年4月,褫奪公權2年。
張男部分,不同廠商為了順利得標,用類似方式向張男行賄,前後共交付155萬7000元,張男被判刑2年2月,褫奪公權1年。
10年前事件爆發後,3人均被停職調查,判決出爐後,新北市政府把3人函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審合議庭指出,蕭、黃、張三人為校長,辦理學校中央餐廚採購案時,竟收受廠商交付賄款,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應清廉之旨,重創公務員清廉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審酌三人違反的情節、收受金額、黃男繳回部分賄款、張男繳回大部分賄款及一切情狀,判三人撤職,停止任用2年。
三人不服,上訴二審,但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無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