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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鍍廠排廢害人吸入毒氣身亡 高院判負責人父子賠725萬

    新北市秋棠企業4年前偷排未經廢水處理的電鍍廢水,造成陳姓工人因吸入氰化物毒氣休克死亡。(資料照)

    新北市秋棠企業4年前偷排未經廢水處理的電鍍廢水,造成陳姓工人因吸入氰化物毒氣休克死亡。(資料照)

    2021/11/17 19: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秋棠企業4年前偷排未經廢水處理的電鍍廢水,造成在下水道進行管線作業的陳姓工人因吸入氰化物毒氣,休克死亡,一審判決秋棠企業、張姓負責人、張的兒子應連帶賠償陳家1229萬元;上訴後,高法院經扣除陳家已受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等金額後,今判決張男父子、秋棠企業應連帶賠償725萬多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秋棠企業於2017年6月3日晚間 7 時,將未經廢水設備處理的電鍍廢水,非法排放至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93巷內的污水下水道,導致當時在該下水道內進行管線維護作業的龍祥環保國際公司陳姓工人,因吸入電鍍廢水揮發至空氣中的氰化物毒氣,導致休克死亡。

    陳男的父母、太太及2名子女指控秋棠企業張姓負責人、張男兒子應對陳男之死,負起賠償賠償責任,共求償包括扶養費、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2320萬多元。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秋棠企業、負責人張男、張的兒子應連帶給付陳家5人共1229萬元。張男父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被害人陳男是因為吸入氰化物毒氣,併同環境內有缺氧情形而死亡,事發時氰化物毒氣是伴隨大量水體,由該下水道底部導水槽流至7號人孔,而水體是由秋棠公司非法排放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所產生,另外,本案刑事判決已認定張男的兒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的非法繞流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因而致人於死等罪,而張男是秋棠的負責人,有監督管理責任,應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高院經扣除陳家已受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等金額後,今判決張男、張的兒子和秋棠企業應連帶賠償陳家共725萬多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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