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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性別者男變女無手術證明遭拒提告明開庭 今先捎來好消息

    北高行明天將就吳姓跨性別者為變更登記提告開庭。(資料照)

    北高行明天將就吳姓跨性別者為變更登記提告開庭。(資料照)

    2021/11/15 18: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明天將就吳姓跨性別者為變更登記提告開庭,今天他先收到好消息,綽號小E的跨性別者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情況下,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所要求將身分證性別由男性變更為女性遭拒,經北高行判決小E勝訴,命戶政單位應將小E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且因戶政事務所未提上訴,已由小E勝訴確定,小E案也是男變女無手術證明勝訴的首例。

    小E案判決指出,內政部函釋指出,變更性別登記必須符合二要件:一、當事人必須經2位精神科醫師鑑定性別傾向;二、摘除原本現有性器官。

    但小E未切除也不願切除器官,同時拒絕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2019年10月前往戶政事務所要求將身分證性別由男性變更為女性,遭戶政單位拒絕並經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由審判長許麗華、陪席法官楊坤樵、受命法官梁哲瑋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依歷次釋憲見解,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及隱私權(包括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請求權)等,均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合議庭並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的意旨,認定個人性別並非出生時根據外部性徵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權請求變更登記,因此,函釋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憲法比例與平等原則,法院可不受拘束。

    合議庭也重提玫瑰少年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即男學生葉永鋕性別氣質不同,被發現時倒臥血泊死亡指出,不應僅止於觸動社會關懷或創設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更應該是憲法透過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平等自主決定所應建立的憲政秩序。

    合議庭最終考量小E經2家醫療機構的專業精神科醫師出具鑑定報告,認定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長期偏屬於女性,並已自我決定持續對外展現女性樣貌,認為必須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判小E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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