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下藥性侵大學女同學及其女房東 判刑11年半定讞
華姓運將先性侵女同學再對女房東下藥並硬上,被依乘機性交罪與以藥劑、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11年6月定讞。(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華姓計程車司機2018年先後對其大學女同學與女房東性侵,華男雖辯稱都是合意性交,但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定華男涉犯乘機性交罪與以藥劑、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11年6月定讞。
判決指,2018年8月2日上午10時,華男相約曾為大學同學的小美(化名)拜拜、用餐時,待小美飲下他提供的酒精飲料並意識不清後,載小美返回住處性侵得逞;華男另因開計程車結識房東小雅(化名)並租屋,同年11月25日晚間7時許,華男見小雅返回租屋處,藉口提供雞湯、紅色膠囊等養生保健食品為由,將FM2摻入其中,待小雅喝下頭暈之際,1夜連續性侵3次得逞。
但華男到案否認性侵,辯稱是小美、小雅主動,他才分別與2人合意性交,且他雖因失眠取得醫師開立處方,取得具FM2成分的服爾眠錠,但絕對沒有對小雅下藥。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根據華男與小美的LINE對話內容,小美並未表示愛意,且小美是因為從事保險業才於畢業後重新與華男聯繫卻受害,至於小雅受害前僅吃過超商微波食品與華男給的食物,超商食品在無外力介入可能情況下,只有華男提供的食物有摻FM2的可能,且小雅體內確實驗出FM2反應。
士院審酌華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先後性侵小美、小雅,分別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以藥劑、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則判8年6月,定合併應執行刑11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判華男15年6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維持士院判決結果,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