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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嗲愛愛影片「多10秒也好」 秒翻臉告偷拍男友

    2021/11/13 10:2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陳男未徵詢女友同意即拍性愛影片,事後傳LINE,林女回說影片太短,「多10秒也好」,卻告他偷拍。(情境照)

    陳男未徵詢女友同意即拍性愛影片,事後傳LINE,林女回說影片太短,「多10秒也好」,卻告他偷拍。(情境照)

    台東陳姓男子與台北林姓女友遠距戀愛,陳男經常在做愛時拍影片紀念,去年一次見面做愛時,陳男未徵詢女友同意即拍,事後傳LINE,林女回說影片太短,「多10秒也好」,卻告他偷拍。在法庭審理時,男方坦承未獲同意,女方也大方說兩人常拍做愛影片,但這次她不知情。一審及二審法官均認妨害秘密罪成立,判陳男5個月有期徒刑。

    這對前情侶是在108年8月間於交友軟體認識,同年9月交往,109年5月分手。男在台東、女在台北,遠距離戀愛仍相當火熱,陳男原要求視訊愛愛,但女方以家人同住,且房間隔音很差也不習慣,改提議實體見面時再拍影片,但也說明前提是要她同意才能拍攝。

    去年2月情人節他們在1家民宿做愛時,女方爛醉,陳男拿起手機拍攝她背部到臀部全裸做愛的畫面,數日後將影片傳LINE給女友,2人在LINE上打情罵俏,沒想到事後衍生官司。

    陳男傳送了做愛畫面,貼文「妳不要一直重複看喔」、「不是才10秒」;林女答覆:「11秒」、「太晚拿手機錄了,多10秒也好啊;哈哈哈」。陳男又貼:「因為很舒服臨時才想錄ㄉ」,林女回:「你這個大色魔」。

    陳男在庭訊中,以此對話紀錄辯稱,交往期間為增加情趣而拍攝性愛影片,女方知情也同意拍攝。況且林女收到影片如果覺得不舒服,覺得拍攝她的身體有妨害秘密違法行為,也不會在後面繼續同意拍攝更露骨的影片,顯示拍攝完全有經過她的同意。

    女方堅稱,當天她喝醉,連有發生性行為都不曉得,也不知被拍攝。雖於事後對話紀錄回應「多10秒也好」,但不代表她遭拍攝當下默許或同意偷拍。她承認說過「如果見面有需要再拍」,但非事前概括授權對方可拍攝所有性愛影片。

    女方在台北提告,台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陳男於拍攝當下未取得女方同意,妨害秘密罪成立,判刑5月並沒收手機。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法官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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