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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起湖「慾茶園」拍3張露毛照 男判刑3月

彰化縣1名現年31歲的程男與同居女友到嘉義奮起湖遊玩,拍攝露出私處照被女方父母發現,把程男一狀告到法院。(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縣1名現年31歲的程男與同居女友到嘉義奮起湖遊玩,拍攝露出私處照被女方父母發現,把程男一狀告到法院。(記者顏宏駿攝)

2021/11/12 21:37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1名現年31歲的程男與女友兩情相悅,同居在一起,4年前攜手到嘉義奮起湖遊玩,女方穿起學生服扮COSPLAY由程男掌鏡拍攝「藝術照」,其中3張露出私處被人發現,程男被一狀告到法院,檢方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今判處程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最有爭議的3張照片是女友蹲坐、上小號,陰部明顯裸露,還有女友趴在桌上,臀部、陰部裸露,及女友坐在鐵路月台,左腳抬起,陰部裸露,具有性暗示的露骨照,男友把照片存在名為「慾茶園」的照片資料夾。

程男說,「這是藝術照」,他跟女友已同居,將來會論及婚嫁,拍照的目的是收藏「青春」,他也不會流出牟利,這完全不涉及猥褻,更談不上性剝削,「我們是兩情相悅」。

女友的說法與程男同一口徑,她說,自己非常喜歡男友拍的照片,「這不是色情」,她已成年,拍露毛照應該沒有違法。

審理的法官認為,被告在所拍攝的照片資料夾,取名「慾茶園」充滿性暗示,其中3張照片涉及裸露,這些照片非常露骨,具有性暗示,容易與「性」產生聯想,具有性目的,已經符合上開兒童色情的定義,即便本院從被告拍攝照片當天的全部照片情境、脈絡整體觀察,仍然認為上開3張照片,已經涉及兒童色情,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本案為藝術創作,無法採信。

法官認為,被告與女友當天拍攝存取的23張照片中並非全部都是色情照,且也沒有拍攝女友私密部位的特寫,整體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且犯後坦承客觀犯行,因此減輕其刑,依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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