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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勝運鈔車保全夫 「小王」水電工偷吃保全妻被抓包判賠40萬

保全公司張姓運鈔員和妻子林女離婚半年後,接獲戶政機關通知才知道妻子暗地偷人,暗中和水電工「阿良」有姦情,並於辦好離婚後的第4個月即生下一女,高等法院認為「阿良」薪水6萬起跳,張男薪水才3萬多元,「阿良」顯然有財力賠償,今逆轉改判他和林女應連帶賠償張男40萬元確定。(示意圖)

保全公司張姓運鈔員和妻子林女離婚半年後,接獲戶政機關通知才知道妻子暗地偷人,暗中和水電工「阿良」有姦情,並於辦好離婚後的第4個月即生下一女,高等法院認為「阿良」薪水6萬起跳,張男薪水才3萬多元,「阿良」顯然有財力賠償,今逆轉改判他和林女應連帶賠償張男40萬元確定。(示意圖)

2021/11/12 16: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保全公司張姓運鈔員和妻子林女離婚半年後,接獲戶政機關通知才知道妻子暗地偷人,暗中和水電工「阿良」有姦情,並於辦好離婚後的第4個月即生下一女,高等法院認為水電工「阿良」薪水6萬元起跳,而張男薪水才3萬多元,「阿良」顯然有財力賠償,今逆轉改判他和林女應連帶賠償張男4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2005年和妻子林女結婚,因張男擔任保全工作繁忙,時常意見相左,後來2人於2018年2月10日協議離婚。

張男於2018年8月13日接獲戶政機關來函通知,才知道林女已於同年6月13日生女,張男掐指一算,確定此名女嬰並非他和前妻林女所生,顯示林女早在他們還有婚姻關係時就偷人生女,經調查後,確認女嬰生父是水電工「阿良」,因此對林女和「阿良」連帶求償100萬元。

林女辯稱,在家事法庭協調離婚時,前夫張男已知悉女嬰和他無血緣關係,又同意離婚,不應事後後悔要求賠償。

新北地院勘驗張男和林女的離婚協議書,其中附件記載因乙方(即林女)不拿任何賣房費用,甲方(即張男)不得對乙方提出通姦或妨害家庭告訴,故判決張男敗訴。張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責房授權書是於2018年9月10日簽立,可見得離婚協議書附件不可能早於2018年9月10日,且在同年2月簽立離婚協議書時並無「不得提出通姦或妨害家庭告訴」等附件內容,林女、「阿良」因通姦生女應賠償張男。

高院認定,因「阿良」每月薪水有6萬元以上,反觀張男只有3萬6千元,「阿良」有財力賠償,今逆轉改判「阿良」和林女應連帶賠償4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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