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見仇人竟企圖攻擊 男挨罰2000元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蔡男今年7月間遭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通知作筆錄,見與他有糾紛的黃男同樣在所內竟企圖攻擊對方,幸遭其他員警制止。新店簡易庭認定他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裁罰2000元;可上訴。
裁定指出,蔡男因涉嫌妨害自由罪,今年7月22日赴碧潭所製作筆錄,當下他見蔡男也坐在辦公區竟企圖攻擊對方,所幸員警見狀立刻中斷正在辦理的公務並趕忙上前阻止,蔡男事後遭碧潭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簡易庭認為,警方根據社維法第62條中「藉端滋擾」規定移送蔡男,但無證據證明他刻意藉此滋擾碧潭派出所,且當下已遭員警攔阻壓制,也不足以認定碧潭所的安寧秩序已遭破壞而難以回復,自然不構成「藉端滋擾」。
但簡易庭認定蔡男違反社維法第85條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規定,依法裁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