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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燈鳴笛追逃犯 闖紅燈撞傷騎士判刑5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10/26 10:5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8年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開警示燈鳴笛闖紅燈追緝一名逃犯,卻撞上從巷口駛出的楊姓女騎士,致楊女重傷;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警員執行任務目的是保護人民,若為追緝逃犯忽略安全,造成死傷反失初衷,雖他當時不受紅燈限制,仍應減速小心駕駛,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刑5月。

本案發生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姜員在桃園市八德區發現卓姓男子把車停在人行道上,以警用電腦查詢獲知陳姓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遂駕車攔查,卓男因涉及傷害致死案及身上有毒品,隨即駕車開溜,並與警車發生擦撞。

姜員認為卓男涉妨害公務,立即開啟警示燈並鳴笛追緝,行經新北市鶯歌鶯桃路與鶯桃路658巷時口闖紅燈,撞上從巷口駛出、綠燈直行的楊女,致楊女重傷,治療後仍有意識及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生活亦無法自理。

審理時,姜男辯稱遭其他車輛遮蔽視線而未看見楊女,且「已盡警示責任,被害人沒禮讓警備車才會發生事故,我沒有過失」、「如果經過每個路口都要踩煞車,根本不可能追上逃逸車輛」等。

合議庭不採信姜員視線遭遮蔽說法,並認為員警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雖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但並未排除降低或免於應負擔的交通注意義務,且在高危險性駕駛行為時,更應注意車前狀況。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故地點有許多店家,事發時又是民眾上班、採買或洽公等繁忙時段,自應減速小心駕駛,姜員卻貿然直行通過有過失,但審酌他自首可以減刑。

合議庭並認為,員駕駛車執行任務或緊急任務的最終目的,無非是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若為追緝逃犯等任務,就不顧一切搶快,造成死傷,反失保護民眾的初衷;縱使依法執行任務仍應兼顧交通安全,且即使無法追上,還不致於發生立即實質危害,權衡後仍以確保用路人交通安全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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