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會車靠太近比中指 認涉公然侮辱判罰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姓男子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4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示意圖)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男子今年4月間開車途中,不爽對向轎車會車時靠得太近,竟搖下車窗朝對方比中指,過程被對方行車紀錄器拍下提告,男子辯稱沒有針對性,但法官審理後,仍認定涉犯公然侮辱罪,判罰4000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的舉動屬謾罵三字經等穢語的肢體化語言,含有強烈侮辱他人之意思,此為公眾周知的事實,再者,男子是與對方發生行車糾紛後,朝對方方向比中指,更證黃有侮辱人之意,至屬明確,認定涉犯公然侮辱罪。
判決指出,今年4月23日晚間7時許,黃姓男子開車沿豐原區成功路行駛,行經一處大賣場停車場入口對面時,因不滿蔡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在對向車道過於接近,因而心生不滿,將左手伸出窗外比中指後,隨即開車離開,但過程被蔡的行車記錄器拍下,提告公然侮辱。
全案在警訊時,黃男承認涉案,但檢方偵訊時又翻供說,當時不是對著蔡比中指,不過檢方根據證人證詞,行車記錄器等證據,認定黃犯行明確,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