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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抗告遭駁回 翁茂鍾易服社勞案興訟勝訴確定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引起關注。(資料照)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引起關注。(資料照)

2021/10/21 17: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引起關注,進而查出10年前炒股案他被判刑1年定讞,卻在台南市警局官警包庇掩護下,作弊完成履行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台南地檢署因此撤銷翁易服社會勞動案,重行發監,翁質疑違法處分,聲明異議,高等法院認定行刑權時效已完成,今年9月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無須再次發監;最高今駁回檢方抗告,確定免執行。

但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本件雖因行刑權時效已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1年刑期,但如果翁茂鍾奉公守法,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就可以不用再入監服刑,卻欺騙檢察官執行結案,反而多了一條偽造文書罪,一審被判刑2年2月,若判刑確定,只有入監一途。

最高院指出,表面上看,翁茂鍾似乎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少關一年或是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但實際上卻因此被多判2年2月,得不償失,「犯罪人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

翁茂鍾是因違反證交法被判刑6月、5月、2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徒刑,於2011年10月24日定讞,由台南地檢署代執行,南檢執行科核准易社會勞動,原刑期366日,折算應履行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從2012年1月3日起算日,南檢觀護人認為翁已於2012年9月25日履行2196小時,簽請結案。

不過,翁茂鍾被查出獲官警包庇,不實填報社會勞動時數,實際只執行10小時,卻助其填報2196小時執行完畢;南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翁茂鍾與時任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台南地院一審將翁判刑2年2月、楊1年10月、緩刑4年。

南檢由於此項新發現,撤銷翁的社會勞動處分,重新發監所餘364天刑期。翁聲明異議,認為履行社會勞動已執行完畢,檢方的撤銷於法不合,刑期未滿1年,行刑權已逾7年時效而消滅,檢方不得撤銷以及再執行。

高院今年9月裁定指出,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於2018年間完成,南檢檢察官卻於2021年5月28日、6月9日發函撤銷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於法不合,因此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檢方抗告,最高法院今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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