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哭翻天」送審未過 文化部提告追回210萬輔導金
未來城市公司拿文化部輔導金210萬元拍攝電影「哭翻天」,送審卻未通過,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如數繳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文化部提供210萬元輔導金供未來城市公司(前為約拿戲影電影公司)拍攝電影「哭翻天」,但電影送審未通過,文化部因此提告要求繳回全數輔導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文化部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未來城市公司董事葉斯光同時擔任「哭翻天」導演,於2011年獲核准補助國產電影補助金,共計210萬元。但「哭翻天」拍攝完成後,於2014年首度送往文化部審核,並未通過,再度送審仍因拍攝電影未達基礎標準遭打槍。
文化部因此於2015年12月透過行政處分,撤銷未來城市的輔導金受領資格,並要求繳回210萬元。
文化部在訴訟時強調,輔導金辦理要點及合約已訂明,電影拍攝完成後須經文化部審核,才能保有輔導金,況且,輔導金計畫自1990年上路以來,獲得補助的電影超過400多部,「哭翻天」是唯一一部未通過審核的電影,可見文化部對電影品質要求並不苛刻,而是「哭翻天」未達基礎標準。
但未來城市公司認為,電影須經審核有如戒嚴時代進行意識形態審查,有違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文化部對外鼓吹邀約人民投資電影拍攝計畫,公司才會聽信政府拍攝,不能僅因審核未通過,便違法解除契約。
北高行指出,輔導金辦理要點中規定審核電影品質,是為考量輔導金所用之處是否達成公共目的,並無不妥,並未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再根據審核意見表可知,評審委員並非進行意識形態審查,故於上月30日判文化部勝訴,要未來城市公司繳回全部輔導金共2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