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箱爆炸延燒公寓變凶宅 台電判賠706萬確定
台電在新北市新莊區一棟公寓旁設置變電箱爆炸後,造成房屋變成凶宅,台電判賠屋主706萬多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電公司在新北市新莊區一棟公寓旁架設2層樓高的「亭置式」變電箱,6年前卻突然爆炸,火勢延燒到李姓女房東的住宅,釀1死1傷;房東認為房屋變成凶宅後價值有所減損,加上修繕費用與租金損失,共求償706萬多元。歷審均認台電設置或保管變電箱均有疏失,判賠房東706萬多元,二審另要求台電應按月支付4萬元租金直到判決確定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房東主張,2015年4月20日上午9時44分,台電設置的變電箱發生爆炸導致火勢延燒,造成屋內1死1傷,經內政部消防署鑑定,認爆炸原因是變電箱內變壓器內部絕緣距離不足,她依民法規定向台電索賠979萬多元,同時要求台電不得再於原處設置變電箱。
台電解釋,當天火災是因上午發生芮氏規模6.3強震,變電箱受地震搖晃導致絕緣體外漏,滴落到變電箱下方摩托車,才引發火災而延燒至房屋;另變壓器已經接地,變壓器內絕緣油也符合台電內部材料標準規範,代表已具備足夠安全保護,否認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均認定,變壓器早在1995年已設置,根據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意見,該變壓器設置時,已有內部一測B套管井絕緣距離不足的缺失,但台電使用20年後仍未更新,以致當天發生地震時加劇搖晃位移幅度,在絕緣距離不足下,產生短路閃絡現象,引起絕緣油爆炸起火,延燒至房屋。
歷審認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在公有土地道路設置變壓器,依法即應推定其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應負起賠償責任,除判賠李女706萬多元外,二審也要求台電應於2016年9月起按月支付4萬元租金直到判決確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