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磁磚假冒印尼貨進口 貿易老闆偽造文書判1年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偽造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北市一名陳姓貿易公司老闆明知中國產製石材及磁磚,除主管機關公告或專案核准許者,不得輸入我國,卻仍向該國進口。2011年起,陳男為躲避規定,竟偽造航線資料,將中國石材、磁磚偽裝成印尼進口報關。調查局獲報,主動偵辦,並移送法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偽造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
檢調調查,陳男為貿易公司負責人,主要以進口石材、磁磚、建材等產品為業,2011年11月初,向中國訂購花崗岩製品,從香港轉運抵達基隆港,並找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印尼籍男子取得印尼公司發票、產地證明及偽造船舶公司不實航線、貨櫃動態表等文件,將該批貨物偽裝成印尼進口再到香港轉運,並將不實文件交付不知情的報關業者,進行報關。
隔年,6、7月間,陳男從中國佛山訂購磁磚時,要求中國公司印製「Made In Indonesia」不實原產國字樣紙箱放置磁磚,再從香港運送來台。
2013年1月,陳男又用偽造文件方式進口中國磁磚來台,藉此牟利。調查局北部地區工作機動站接獲情資後,展開調查,找出陳男犯案證據,並依法送辦。
陳男到案後,向檢調承認犯行,並表示有找自稱是陳德威的印尼籍男子,偽造相關文件資料,交付給不知情的報關行進行報關,進口中國石材、磁磚。
法官調查後認為,陳男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雖檢察官認為,陳男3次犯行應屬接續犯,而論為一罪,但3次犯行相隔8、6月之久,且行使偽造文書2次相隔1年3月,難認時間密接;而第2次犯罪,應屬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所犯法條各有不同,亦難認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為謀取私利,未經主管機關准許或專案核准擅自向中國地區訂購石材及磁磚進口,為隱匿上開事實、規避海關查緝,竟以偽造產地、航線等文書報關,將中國磁磚、石材進口到我國;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等,依偽造文書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6月,另犯虛偽標記商品原產國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