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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度阻打119害學員變植物人 警專教官記過1次

警專教官張一平被記過一次。(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警專教官張一平被記過一次。(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2021/10/02 18: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警專學員廖志昕2017年間接受校內跑走測試突然休克倒地,在場學員3度請求教官張一平通報119,但張一平指示暫緩,且未拿AED急救,直到另名教官李明泰到場,才緊急致電119及施以AED急救,惜已超過黃金急救4分鐘,廖志昕因心跳停止過久而變成植物人。張一平前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判刑5月確定,日前再被懲戒法院判記過一次。

張一平是警專中隊長兼教官,負責警專學員一般體能訓練、監督體育技能專業訓練及成績考查等相關事項。2017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警專在操場舉行學員3000公尺徒步跑走項目測試,受測學員廖志昕於受測過程中突然休克而倒地。一分鐘後,張一平趕往現場,由另名學員實施急救。

張一平指示在場學員通知其他教官及醫務室人員到場,另一名鄭姓學員認為警專距離萬芳醫院僅300公尺,三度請求張一平通報119,卻均被張一平指示暫緩。此外,張一平也未指揮在場人員拿取AED進行必要急救措施。

直到區隊長兼教官李明泰趕往現場、詢問有無通知119及拿取AED後,在場人員才緊急致電119並拿取AED,遺憾的是,廖員因未能於黃金急救時間的4分鐘內獲得有效急救措施,延誤救治而致心臟停止跳動、休克缺氧過久陷入重度昏迷,受有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導致微意識狀態的重傷害,成為植物人。

台北地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張一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張一平不服,提起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內政部則認定張一平失職,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惟考量他平日工作表現良好,且已與廖員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建請合議庭納入懲戒因子。

懲戒法院指出,張一平除觸犯刑法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的規定,影響政府機關信譽,且造成廖員受重大傷害。合議庭認為,廖員是警專就學中的年輕學員,正待開展前程,卻因事故迄今仍呈植物人狀態,遽然遭此劇變,其家屬的身心亦受至大創害。

惟合議庭審酌張一平平日工作表現良好,曾獲警專優良教職員工獎狀、警政署「忠勤、忠義、忠勇」事蹟表揚,又考量張一平是因為對新版的處理流程錯誤認知,以致未通報119,過失程度輕微,事發後和廖員父親和解,審理時又再三懇切表達遺憾,評議後判記過一次,可上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警專應賠償廖志昕2742萬7795萬元,廖的父母各100萬元,共2942萬7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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