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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研修上訴金字塔 二審改為「續審制」

    司法院研修上訴金字塔化。(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研修上訴金字塔化。(記者吳政峰攝)

    2021/09/30 13: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法院一、二、三審案量均多,外觀猶如頭、中、底一樣寬的「水桶型」,並未因審級越高而案量越少。司法院為了把形狀改為「金字塔型」,頂尖底寬,責請刑事廳研修「刑事訴訟法」,把現行的二審覆審制(把一審審理過的重審一次)改為「續審制(接續一審審理)」,日前邀集各界代表參與討論。

    司法院24日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4次會議,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主持,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何賴傑、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林超駿、最高檢檢察官朱朝亮、律師尤伯祥、法務部代表與會,共同討論刑事廳所擬具的刑事訴訟金字塔第一審及第二審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本次會議聚焦在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部分,共有4個重點。首先,為保留實務運用彈性,草案維持「得」行準備程序的規定,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形,決定是否行準備程序。

    其次是強化證據裁定規定,現行制度雖有證據裁定及其效果的規定,但實務鮮少運用,以致於準備程序難以發揮篩選過濾的效果,為此,草案除修正關於證據裁定的文字,使更加明確外,另將「調查必要性」加入證據裁定的內容。

    第三,對於證據裁定可否提起中間抗告一事,有委員指出,證據裁定攸關審判結果,若不許中間抗告,即時解決爭議,當事人除會於審判過程中爭議不休外,由於爭議未獲解決,亦徒增提起上訴的困擾;另有委員指出,准許中間抗告制度,會中斷程序的進行,影響審理的節奏,況且,我國證據法則及其實務仍在發展之中,見解多有不一,現階段准許中間抗告制度,對於爭議的解決,似無太大助益。

    第四,為促使法院及當事人重視準備程序,對將來審判期日預做嚴謹妥適的準備,草案規定,經裁定無調查必要性或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至於是否增訂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證據的失權效條文,草案則分列甲、乙兩案。甲案採行失權效規定,目的在促使當事人儘早聲請調查證據,以促進審判期日的集中審理,且為保護未有辯護人之被告的訴訟權益,設有衡平性的例外規定;乙案未規定失權效,側重於真實發現,可讓第一審的證據資料更為豐富。

    吳燦總結指出,金字塔草案已推動20年之久,惜未獲致具體成果,此次刑事廳所擬具的草案,以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為其核心,是現行制度的精進、採取務實漸進的修法策略。刑事廳綜整與會意見加以修正後,於下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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