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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棒打死鄰居 屏東思覺失調患者判無罪但監護5年治療

陳姓兇嫌持棍到被害人家中行兇(資料照片)

陳姓兇嫌持棍到被害人家中行兇(資料照片)

2021/09/30 11:00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內埔鄉陳姓思覺失調症患者,108 年12月持木棍毆打吳姓鄰居造成多處傷害,109年8月又持木棍亂棒打死鍾姓鄰居,屏東地方法院判定陳嫌為思覺失調症產生嚴重被害妄想,因此判決無罪,但令其進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高之5年監護,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判決書指出,陳姓兇嫌在105年間起,就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就醫紀錄,108年12月26日在內埔鄉持木棍敲打吳姓鄰居的鐵門,致鐵門凹陷,同日再持木棍2 支,毆打吳姓鄰居頭部及身體,頭部受傷、手部骨折等傷害。

109 年8 月15日上午9 時52分,持木棍到鍾姓鄰居家門前亂棒打死鍾姓鄰居,警方前往兇嫌的住處將其逮捕送辦。

法官審理指出,陳嫌在屏東迦樂醫院、屏安醫院的病歷資料,顯示105年就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多次就診、住院,高醫、迦樂醫院對陳嫌精神鑑定結果,認為,陳嫌為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有輕度智能不足,被害妄想明顯,達到「完全不能辨識或控制其行為」的程度,同事、鄰居成為妄想中迫害自己的角色,造成被告屢屢和他人衝突,且長期未就醫,導致判斷行為嚴重缺損。

法官在參酌2份精神鑑定報告,確實陳嫌是因思覺失調症所生的妄想症狀,誘發殺人等犯行,達到刑法第19條第1 項所規定的「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應屬不罰,而依法判處被告無罪,但陳嫌必須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法定最高年限),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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