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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喝花酒包庇業者 北市水利處技工遭重判16年定讞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技工黃明仁,任職期間接受業者賄賂與喝花酒招待,被依貪污等罪重判16年定讞。(示意圖)

北市工務局水利處技工黃明仁,任職期間接受業者賄賂與喝花酒招待,被依貪污等罪重判16年定讞。(示意圖)

2021/09/27 11: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技工黃明仁,於2013年至2014年任職期間,接受業者賄賂與喝花酒招待,再以驗收放水、免罰違約金等方式包庇。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等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4,緩刑5年;經高等法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加重改判16年,從刑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黃男自2008年至2014年間,任職水利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卻在辦理景美溪右岸堤防整建案時,向業者收賄25萬元,以洩漏變更設計議價會議記錄等文件,且他明知監造品管工程師已離職,又包庇監造公司員工在簽到表動手腳,偽簽離職監工姓名,用以表示工程師有到場監控。

2014年農曆年前,水利處發佈新聞稱將開放自行車道給民眾使用,黃男見工程因賽克拼貼工程未完工,竟放水查驗,由業者順利過關完成竣工。他另被控於2013年間辦理興隆路涵管改善案時,明知業者未依規定派員長駐工地執行監造,卻在接受業者招待喝花酒後,包庇請領監造服務費並規避扣罰。

地院審理時,拒絕認罪的黃男辯稱自己投資股票有股利收入,帳戶平日就有存提紀錄,不能僅因入帳時間點接近案發時間,就推論是收賄。

地院雖認定黃男被控在景美溪右岸堤防整建案收賄的罪證不足,但審酌他確實接受招待並偽造文書,依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25萬元。

黃男上訴依舊否認犯行,未獲高院採信,並經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加重改判至16年,從刑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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