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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未加入公會便接案 確定停止執行律師職務2個月

賴姓律師未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便接受委任,遭停止執行律師職務2月;他雖提起覆審,仍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確定。(圖擷取自台北律師公會臉書)

賴姓律師未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律師公會便接受委任,遭停止執行律師職務2月;他雖提起覆審,仍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確定。(圖擷取自台北律師公會臉書)

2021/09/20 12:3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賴姓律師明知必須在執行職務的所在地加入律師公會,才得執行律師職務,竟未加入律師公會,便接受當事人委任,遭台北律師公會移送,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律師職務2月,他不服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定懲戒處分並未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上月27日駁回他的請求確定。

北律移送提到,賴男領有律師證書,明知律師須加入執行職務的所在地加入律師公會,才得執行律師職務,卻在任職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究員期間,於2018年6月至8月間未加入任何地方律師公會便接受陳姓當事人委任,除陪同出席與台北醫學大學的協調會外,也代為潤稿、提供法律諮詢等,已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賴姓律師被移送懲戒後否認未以律師名義出庭或具狀表示意見,再者,北律以修正前律師法將他移付懲戒,但修正後律師已不再將之列為懲戒事由,在現行律師法有利於他情況下,應不予懲戒。

懲戒委員會解釋,賴男接受陳姓當事人委任後的行為,已實質執行律師業務,不會因為是否有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出庭或具狀而有所差異,況且,比較修正前後的律師法,修正前對他較為有理,因此,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2月。

賴男不服提起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認定,賴男明知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可執行職務、卻未加入,且不論修正前或修正後的律師法,均規定「應付懲戒」,考量懲戒委員會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2月的處分,並未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他的請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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