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撤銷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 高院:行刑權時效已消滅
富商翁茂鍾(見圖)因炒股案被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嫌造假,台南地檢署日前撤銷易服社勞處分將重行發監。翁聲明異議,高等法院認定行刑權時效已消滅,今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引起關注,他又因炒股案被判刑1年,卻在台南市警局官警包庇下,提早完成履行社會勞動,台南地檢署日前撤銷翁易服社會勞動案,將重行發監,翁質疑違法處分,聲明異議,高等法院認定行刑權時效已消滅,今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可抗告。
翁茂鍾是因違反證交法被判刑6月、5月、2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徒刑,於2011年10月24日確定,由台南地檢署代執行,南檢執行科核准易社會勞動,原刑期366日折算應履行社會勞動時數為2196小時,以2012年1月3日為履行期間的起算日。而南檢歡護人認為,翁已於2012年9月25日履行2196小時,簽請結案。
不過,翁茂鍾被查出獲官警包庇,疑有社會勞動內容、時數不實情形,南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翁和台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2人,台南地院將翁判刑2年2月、楊1年10月、緩刑4年。
南檢執行檢察官欲撤銷翁之前的社會勞動處分,扣除折算的刑期1日,尚應執行365日,另外翁曾履行10小時,折算刑期2日,尚應執行刑期364日。
不過,翁提出聲明異議,認為其履行社會勞動已執行完畢,檢方欲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於法不合,翁認為,若他有社會勞動時數尚未執行完畢情事,但因本案執行的個別刑期均未滿1年,行刑權已逾第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7年時效而消滅,檢方不得再執行刑罰,而撤銷其社會勞動處分。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本案行刑權時效已於2018年間完成,南檢檢察官卻於2021年5月28日、6月9日發函撤銷翁茂鍾的易服社會勞動處分,於法不合,因此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