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60他竟飆到127!連吃3紅單提告被法官打臉
警方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裝置依照規定在前方設置警告標誌。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楊姓駕駛2週內行經速限60公里路段被警拍下3次超速逾60公里,每次噴飛8千元,合計挨罰2萬4千元,楊男荷包嚴重失血,提告控訴警方躲在暗處偷拍,取締適法性有爭議,應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為楊男開車速度太快了,才未注意測速取締警告標誌,駁回楊男請求,可上訴。
楊男去年10月12至23日這段期間開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17線小港段,被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拍下3次時速各為122、124及127公里,超出該路段速限逾60公里,楊男事後接連收到3張超速罰單,罰款合計2萬4千元,還要參加道安講習。
楊男不服,認為警方以偷拍方式取締違規,未明確告知用路人「前方有科學儀器」,適法性有爭議,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架設非固定式雷射測速照相裝置依照規定在前方設置警告標誌,並未發現有躲在暗處偷拍情形,是楊男車速太快才未發現該取締標誌,警方開罰無誤,應駁回楊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