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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清潔隊員職位賣150萬 北港鎮長賺750萬元被撤職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將清潔隊員職位當商品販賣,除被判刑外,懲戒法院再判他撤職。(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將清潔隊員職位當商品販賣,除被判刑外,懲戒法院再判他撤職。(資料照,記者黃淑莉攝)

    2021/09/03 21:0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被控把「清潔隊員」職位當成商品販售,一職從120萬元喊到150萬元,2019-2020年間共賣出6個職位,賺得750萬元。雲林地院6月間依貪污罪判他10年2月徒刑,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判決指出,蕭永義為償還競選期間所積欠債務,及應付平日紅白帖支出,起意買賣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從2019年9月到2020年9月,先後自行或透過白手套蔡姓友人等14人,要求或期約、收受120萬至150萬元不等賄賂後,分批核定6人為北港鎮正式清潔隊員,合計收賄750萬元。

    蕭永義等人均坦承犯行,蕭永義涉嫌收受賄賂共6罪,合計應執行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白手套蔡姓友人被判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繳付50萬元;其他行賄人,分別判處易科罰金和緩刑2年,但須繳付公庫10萬、6萬及4萬元不等。

    監院認為,蕭永義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以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等規定,應受懲戒,決定提起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蕭永義不只觸犯貪污罪,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考量情節後,決定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可上訴。

    蕭永義現年58歲,2005年至2018年共參選過4次北港鎮長,2005年落選,2009年當選,2014年參選連任失利,2018年捲土重來順利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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