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石木欽案全體法官迴避被駁 監察院未提抗告改聘律師應戰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說,石木欽是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出庭。石木欽代理人廖芳萱說,石為維持法官中立與公正性,才選擇不親自到庭。(記者吳政峰攝、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去年以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為由提起彈劾,送職務法庭審理。7月13日開庭時,監察院代表突然聲請合議庭全員迴避,經另一庭審理後認定無迴避事由,駁回聲請。監察院原表示要提起抗告,但遲至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天23日,監察院仍未送達抗告書,全案確定。原承審庭將續行審理,監院將罕見聘任律師出庭應戰。
司法院前年9月以翁茂鍾的一本筆記本,認定翁、石二人多次飲宴、不當往來,並指石木欽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股票,財產申報不實,決議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去年6月提起彈劾,因行為時點罹於懲戒時效,彈劾未過。原提案委員不服,聲明異議,因人數不足流會。而後原提案的三名監委,一人退職、一人退出,由剩下的王美玉與新任監委高涌誠再度提起彈劾,去年8月通過彈劾,送交職務法庭。
本案由職務法庭第一庭承審,7月13日開庭時,監院代表陳先成突然當庭聲請五名合議庭成原全部迴避,理由是審判長吳景源准許石木欽委託代理人到場,有輕判的心證,而其他四人未制止他,亦有問題,因此以執行職務偏頗為由要5人全迴避。
迴避案分給職務法庭第三庭審理,合議庭審理後,直指五名成員中,沒有一人的行為構成偏頗,沒有法定的迴避要件,6日裁定駁回。
王美玉13日裁定結果後,表示與律師討論後,將提起抗告。依照規定,若不服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書10日內,向職務法庭提起抗告,換言之,監察院最遲應在23日把抗告書送達職務法庭。
監察院表明抗告,職務法庭即準備收案,惟左等右等,到了最後一天,依舊等不到抗告書,第一庭全員確定不用迴避,將另訂庭期,續開石木欽案的言詞辯論庭。
據悉,王美玉雖然第一時間表明要抗告,但與高涌誠討論之後,不知何故,改指示放棄抗告,並將罕見聘用律師,上法庭應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