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間上班禁令解除! 家樂福、華航免繳百萬罰單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中)、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共同說明大法官第807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陳佳妤/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讓女工於傍晚10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雖本意為保障婦女夜間安全,卻存在剝奪女性工作權的疑慮,有違性別平等。違規受罰的家樂福和華航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認為該規定違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做成807號解釋,宣告「違憲」,即日失效,兩公司可望免繳數百萬元的罰單。
中華航空與家樂福都曾因未經工會同意,讓女性員工上班超過晚上10點,而被主管機關依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到100萬元不等。其中家樂福被裁罰高達13次,華航則為2次。兩間公司都曾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均以敗訴收場。兩間公司不服,主張相關規定不法侵害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等,聲請釋憲,企圖抗罰。
雖然國家本就有義務保障女性夜行人身安全,禁止雇主雇用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然而此規定卻因為限制自由選擇工作權利,引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質疑違憲。合議庭聲請釋憲強調,若不是懷孕或其他天生的原因無法上班,這項不利的規定即剝奪女性勞工夜間的工作權。
而過去女性被認為需擔任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的角色,因此在夜間上班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但大法官認為,照顧家庭不應只是婦女的義務,過去的看法顯然加深女性不應有的刻板印象,且任何性別都可能因夜間工作而與日常家務成為雙重負擔。
大法官依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為由,判定該規定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的差別待遇,且難以認定其採取的手段與追求公益之間有實質的關聯,故於20日宣布違憲,該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家樂福因違反該規定,被裁罰12案確定;華航則被裁罰2案確定,而今大獲全勝,即日起,兩公司可持解釋文聲請再審免罰;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審理另一件家樂福的裁罰案時,認為有違憲之虞,亦聲請釋憲,解釋文出爐後,合議庭將可判決撤銷罰單。
另外,目前仍在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承審法官未來需依807號解釋意旨,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