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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偷機車被判刑 竊賊不服對辯法官庭院是否屬侵入住宅

法官認為庭院屬於住宅一部份,江男雖未進入大門,仍構成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法官認為庭院屬於住宅一部份,江男雖未進入大門,仍構成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2021/08/19 13: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47歲江姓竊賊,去年11月於北屯區偷機車,很快就被警方查到,台中地檢署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加重竊盜罪)起訴,他大惑不解說,「機車停在門口,也算加重竊盜?我不承認加重竊盜」,台中地方法院卻認為,住宅的定義與範圍,包括與住宅相附連的庭院,江男竊車位於門口,該門口屬於庭院,認定江男侵入住宅竊車,構成加重竊盜罪,判處徒刑7月,可上訴。

刑法規定,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至於侵入住宅、攜帶凶器、結夥三人等竊盜,屬於加重竊盜罪,為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萬元罰金,量刑比普通竊盜罪重。

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擔任小貨車駕駛的江男,於去年11月21日傍晚6時許,於北屯區見廖姓男子機車停在庭院內,鑰匙沒有拔,他遂機車騎走,警方很快抓到他,台中地院審理時,他不否認偷機車,但他認為機車停在廖男住處的大門前,他沒有進入大門,不構成入侵住宅竊盜的加重竊盜罪。

法官卻認為,刑法第321條的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罪,指的是人日常居住場所,包括住宅前後院子,與住宅相附連的範圍,這些範圍與住宅密不可分,屬於住宅一部份,江男確實沒進入住宅,但卻進入住宅門前的院子,構成入侵住宅的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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