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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公司借牌標工程 2負責人被判刑、公司被罰款

    借牌標工程,2家營造公司負責人被屏東地院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借牌標工程,2家營造公司負責人被屏東地院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記者李立法攝)

    2021/08/19 13:23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丙級營造業昌遠環護公司涉嫌向乙級營造業群利公司「借牌」標工程,被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起訴,2家營造業者均矢口否認借牌,強調是協力廠商的關係,但法官並不採信,屏東地院依法併處昌遠環護公司楊姓負責人1年6個月徒刑,併處群利公司陳姓負責人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2家公司各罰30萬及20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楊男為取得第七河川局及國產署資格限定乙級營造以上的5項上千萬元工程標案,遂向陳男的群利公司借牌,雙方並約定以群利公司名義標下工程後,招標機關發放工程款給群利時,群利得保留其中3.5%或4%款項作為繳交營業稅,其餘則匯予昌遠環護公司,雙方涉嫌以不法手段影響工程採購結果。

    楊男否認借牌投標,強調他是陳的協力廠商及下包,雙方合作內容是每標到1案,不論盈虧,各負一半。陳男也否認借牌給楊的公司,工程都是他標的,機具與人員主要都是群利公司,與楊男只是合作關係,並無不法。

    屏東地院根據群利標得的5項工程收支、薪資等紀錄,發現工地勞安人員及主任勞健保費、電費、印花稅及空氣汙染防制費等,實際支付者為昌遠環護公司,招標機關將工程款核撥給群利公司後,約1星期左右便匯入昌遠環護公司或楊男帳戶,工程營造商實際上應為昌遠環護公司。

    法官認為楊男觸犯政府採購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陳男觸犯同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各犯5罪,併處楊男1年半徒刑,併處陳男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科罰昌遠環護公司30萬元,科罰群利公司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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