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跌落高2米貨車不治 雇主未提供安全設備涉過失起訴
2021/08/13 12:2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在桃園市八德區某環保工程公司從事貨運、搬運工作的陳姓男子,去年8月19日在高2米的貨車上堆疊回收物,不慎失足跌落撞擊頭部身亡,因廠內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防護措施,環保公司及柯姓負責人都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考量其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依規定完善防護措施、員工教育訓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陳男當時站在高2米的貨車堆疊回收物,上下車僅靠車斗欄杆,陳男在攀爬過程突然失足跌落地面,其他員工目睹緊急報案送醫,陳男仍因頭部鈍性傷致顱內出血中樞神經衰弱,在4天後宣告不治。
起訴指出,依據職安法規定,雇主對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高差在1.5米以上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設備、對於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等防護具,但陳男在作業時,雇主並無提供上下貨車安全設備、安全帽及安全帶,環保公司及柯姓雇主涉有過失,偵結予以起訴;同樣被告的柯姓總經理、負責派工的林姓會計,因非屬雇主,無須負擔雇主注意義務,均獲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