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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半夜帶刀逛商場違法?法官裁定不罰

    黎姓越南移工宣稱借水果刀要切菜,並無不法企圖,法官裁定不罰。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黎姓越南移工宣稱借水果刀要切菜,並無不法企圖,法官裁定不罰。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2021/08/13 07: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越南籍黎姓男移工於今年4月11日凌晨,攜帶2把水果刀於台中市中區的東協廣場(商場),被巡邏警察查獲,認為黎男「有危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函送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黎男宣稱是向擔任廚師的同鄉拿的,目的是切菜與切水果,法官認為,黎男沒有持水果刀犯法,警方也沒有舉證黎男有或擾亂社會安寧等不法企圖,據此裁定不罰。

    裁定書指出,社維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越南移工黎男於今年4月11日凌晨3時許,於東協廣場被巡邏警方,於包包內查獲兩把水果刀,警方認定黎男查有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或危害安全之虞,函送法院裁罰。

    黎男當時解釋說,他到東協廣場時並未攜帶刀子,他是向當廚師的同鄉借水果刀,想切菜與切水果,返程時被員警盤查,他沒有用刀犯法的企圖與行為。

    法官認為,上述社維法規定,在「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之外,更應符合「無正當理由」的構成要件,且「無正當理由」的事實,應由警方提出積極證據,警方沒有舉證證明,黎男持水果刀有不法行為,或有遂行妨害公共秩序與擾亂社會安寧的目的,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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