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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手按不下噴槍 3歲女童遭噴槍奪命二審重判生父10年

    高雄3歲女童噴槍灌嘴致死案,二審合議庭認定女童小手僅5.5公分大,按壓不下需7.7公斤壓力的噴槍,撤銷一審輕判,重判被告生父10年。(資料照)

    高雄3歲女童噴槍灌嘴致死案,二審合議庭認定女童小手僅5.5公分大,按壓不下需7.7公斤壓力的噴槍,撤銷一審輕判,重判被告生父10年。(資料照)

    2021/08/11 15:0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3歲鄧姓女童(從母姓)前年被生父鄺姓男子開車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空氣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橋頭地院認定女童把玩誤觸,生父在旁未留意造成意外,依過失致死判鄺1年10個月,生母質疑死因提出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高壓噴槍需施力7.7公斤,加上女童指掌最長5.5公分,無法單雙手自按噴槍灌嘴,被告客觀上可預見傷害仍讓悲劇發生,有傷害之故意非殺人之意圖,改判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

    合議庭指出,經相關鑑定加油站洗車噴槍有往女童嘴裡噴,但分析女童弱小的氣力和手掌大小,並沒有這樣的力量能舉起往自己嘴巴壓噴,法官根據實物測試,欲按壓噴出高壓空氣,必須施逾7.7公斤的壓力,噴槍才能噴出高壓氣體,況且噴槍也有相當重量,況且,年僅3歲弱小的女童打開小手,最長也僅有5.5公分,無法單手掌握更大的噴槍,即使雙手也無法按壓,合議庭依此認定是被告生父鄺男所為。

    但被告堅稱主張沒有殺親生女兒的動機,合議庭接受無故意殺人之犯意,但客觀上,被告可預見高壓噴槍灌嘴和體內,恐會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故有別於一審過失致死的見解,也未構成殺人罪嫌,二審合議庭認為有傷害之故意而產生致命的結果,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女童是被高壓氣流灌肺致死,生父鄺男稱女兒在他洗車時,自行將空氣噴槍放進嘴裡把玩後,突然臉色蒼白痛苦趴在車座,當時立刻將女兒送醫急救,女童到院時已經死亡,醫院檢查發現女童有氣胸、皮下氣腫等生理癥狀,一審法官法官認為無法判別鄺男是否將噴槍放到女童口中,當時依過失致死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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