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20斤烏魚胗 前口湖鄉長蔡永常判7年半定讞
無黨籍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見圖)任職期間,收受烏魚胗20斤後,親自裁示錄用林男成為正式清潔員,遭認定具有對價關係,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已遭變賣的烏魚胗款項共6千元確定。(資料照)
首次上稿 12:53
更新時間 20:5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無黨籍雲林縣口湖鄉長蔡永常任職期間,涉嫌收受珍貴烏魚胗20斤後,親自裁示錄用林男成為正式清潔員,被認定具有對價關係。雲林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蔡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已遭變賣的烏魚胗款項共6千元;經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再查出蔡還收下林男父母40萬元賄款,加重改判至7年半,從刑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蔡永常另遭監察院認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6條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與公正執行職務觀感,移付懲戒。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違失情節明確,評議後予以撤職懲戒。
刑事判決指出,蔡永常自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對外代表口湖鄉,綜理鄉政,卻於2016年間收受林男父母烏魚胗20斤,裁示錄用林男成為該鄉正式清潔隊員的對價。
蔡永常辯稱收受烏魚胗是基於私人禮尚往來的餽贈,否認貪污,但未獲雲林地院採信並指,蔡身為鄉長,不顧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因貪念收受烏魚胗便同意任用林男,損害鄉公所及公務員的形象,有違選民託付;不過烏魚胗價值在5萬元以下,依法可以減輕刑度,判蔡5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已遭變賣的烏魚胗款項共6千元。
蔡永常上訴時依然否認犯罪,依然未獲高院採信並查出蔡還收下林男父母40萬元賄款,而蔡身為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更應廉潔自持,以符合人民對公務員清廉、盡職的高度期待,竟貪圖不法利益收賄,損害地方自治團體形象並有違選民託付,同時審酌他有妨害自由、侵占等前科,加重改判至7年6月,從刑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