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聲請石木欽案法官迴避 合議庭裁定駁回
監察院認定職務法庭第一庭審理 石木欽懲戒案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被駁。(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去年通過彈劾。職務法庭日前開庭時,監院代表突然聲請承審的第一庭合議庭全員迴避。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聲請無理由,6日裁定駁回,得抗告。
監院聲請第一庭審判長吳景源、陪席法官林英志、受命法官曹瑞卿、參審員柯格鐘、蘇淑貞等5人全部迴避,理由是「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迴避案由第一審第三庭審理,成員分為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張升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參審員林明鏘(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第三庭首先指出,監察院主張根據刑事案件程序相關規定,吳景源許可被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已有輕判心證,是誤解審理規則的規定。
第三庭解釋,懲戒案件是準用「公務員懲戒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非刑事訴訟程序。懲戒案件的性質與刑事案件不同,並沒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餘地。審理規則也沒有許可代理人出庭就會輕判的規定。
依據職務法庭先前的案例,在101年懲字第2號、102年懲字第4號、103年懲字第4號的懲戒案件中,審判長都曾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上開判決結果,分別為:「休職,期間6月」、「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顯見審判長並沒有因為許可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就會輕判。
其次,監察院主張,合議庭預定傳喚監察院承辦人作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第三庭表示,合議庭是為了釐清「爭點」,才進行調查證據方法的確認,客觀上尚無何偏頗之可言。
第三,監察院主張合議庭陪席法官及參審員無法充分閱卷準備審理、落實合議功能,第三庭強調,所有紙本卷證均全卷掃描,製作與紙本卷證一致的電子卷證,供合議庭成員存取閱覽,並無「無法充分閱卷準備」的狀況。
綜上,第三庭認為,監察院提出的聲請第一庭全員迴避的理由,無法使人對於合議庭的公平性產生懷疑。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