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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主兒遭論處法條為何包含「夜間」二字 北院行政庭長說分明

詹男持手指虎欲攻擊家人,被依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判刑;北院行政庭長黃珮禎解釋,「夜間」是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資料照)

詹男持手指虎欲攻擊家人,被依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判刑;北院行政庭長黃珮禎解釋,「夜間」是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資料照)

2021/08/02 12:3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饒河街夜市大地主的兒子,被控持手指虎欲傷害家人,台北地院審結,認定詹男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的「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今年6月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民眾好奇的是,為何法條中包含「夜間」二字,北院行政庭長黃珮禎解釋,「夜間」是成立犯罪的構成要件。

黃珮禎說,槍砲罪第15條第1款有3項構成要件,包含:1、於夜間犯之者;2、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3、結夥犯之者。而這名兒子於夜間持有,法官故依第1款規定論罪。

據悉,大地主去年過世後,兒子因懷疑母親奪走原屬於他的遺產,同年10月2日凌晨1時許,攜帶大型拔釘器朝母親與胞弟頭部、四肢用力揮擊,導致母親頭部、胸部均受傷,並有多處骨折;兒子接著進入胞弟房間,朝熟睡中的胞弟邊揮打邊問:「黃金、鑽石、存摺、房地契放在哪裡?」

兒子事後被控殺人未遂罪。北院一審認定他涉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重傷害未遂罪,今年5月判刑6年2月,並沒收大型拔釘器,現由高等法院二審審理中。

檢方後又查出兒子當晚還攜帶2支手指虎準備作為凶器,另案依違反槍砲罪起訴。北院認為兒子於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具有殺傷力的手指虎,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並審酌持有持有數量、時間、認罪態度等,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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