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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國道3分鐘內連吃3紅單 法院:裁罰過當不符比例

    國道變換車道未打燈,3分鐘內連吃3紅單,法院撤銷後兩單。(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國道變換車道未打燈,3分鐘內連吃3紅單,法院撤銷後兩單。(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21/07/31 08:1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楊姓女子去年11月間,開車上國道一號北上,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在3分鐘內被連開3張罰單,合計被罰9000元,楊女不服向警方申訴被駁回,進而向法院申請裁決,橋頭地院行政法庭審理認定第2、第3張罰單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2日7時26分至7時29分許,楊姓女子開車行駛至國道一號北上350K、349K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經民眾檢具採證影片提出檢舉,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查明屬實後逕行舉發,連開3張罰單,楊女不服向警方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楊女仍不服而申請裁決。

    楊女主張,她匯出、入國道交流道或路肩通行時,誤認沿道路虛線行進為「順著路走」,因而未打方向燈,並非故意,且舉發機關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及逾6公里或6分鐘之法律保留規定。

    裁罰單位則認為,楊女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有採證光碟可稽,事證明確,3次未打方向燈之變換車道行為,是在不同時地、在不同車道線變換,影響所及為不同之用路人,應按「自然單一行為」之判斷原則,分別評價、處罰,裁罰並無不當。

    法庭認為,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就後2 次變換車道予以分次處罰,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則未符,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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