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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交流道連收2張3千元罰單 抗罰靠「這規定」躲過1張

北院認為,曾男下交流道前未打方向燈又跨越到最外側減速車道,但違規地點與時間均在6公里或6分鐘內,不符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的連續舉發規定,故判決撤銷其中1張。(資料照)

北院認為,曾男下交流道前未打方向燈又跨越到最外側減速車道,但違規地點與時間均在6公里或6分鐘內,不符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的連續舉發規定,故判決撤銷其中1張。(資料照)

2021/07/26 20:1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男開車從國道下交流道前,因為沒打方向燈又跨越到最外側減速車道,因此被開2張罰單分別開罰3000元;曾男興訟請求撤罰。台北地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條之1規定,認為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或行駛1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而曾男2次違規地點、時間均在6公里或6分鐘以內,故判決撤銷第2張3000元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2日晚間7時許,曾男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09公里處,因為沒打方向燈又從外側車道跨到最外側減速車道,遭後車錄影檢舉;案經國道警察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2次違規,分別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曾男透過行政訴訟主張,2次違規時間都在當晚7時10分,屬同一事件,後車卻故意於同年月16、17日分開檢舉成2次違規事件;另他變換車道前,確實已打右側方向燈,因此,檢舉人應證明檢舉影像未遭變造、剪接。

裁決所強調,曾男全程未使用方向燈,且各次違規行為有時序先後,行為地點也不相同,分別在109.2公里處與109.8公里處,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況且,每次變換車道都有可能發生車禍,導致用路人行車安全發生危害,應分別評價。

北院審理期間勘驗2段檢舉影片,認為並無剪輯或漏秒情形,應無造假或變早可能,且曾男也未舉證採證光碟有何變造或偽造情事,故裁決所根據影片裁罰並未違法;再者,曾男確實未打方向燈從外側車道穿越虛白線到減速車道,又未打方向燈再度跨越虛白線切換到最外側減速車道,屬2度違規。

不過北院指出,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1規定,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相隔6分鐘或行駛1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舉發,而曾男2次違規地點、時間均在6公里或6分鐘以內,因此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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