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挨罰 騎士抗罰獲判銷單
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郭姓騎士的機車因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挨罰1200元。但台北地院細繹採證照片後發現,僅後車身占用,可合理推測機車遭人挪動,且移車情況屢見不鮮,不無可能如郭主張,機車「遭不明人士稍加挪動」所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郭的機車因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被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員警巡邏發現並開單舉發,再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認定郭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規定,裁罰1200元。
郭不服,透過行政訴訟向法官強調,機車原本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旁的一般機車停車格內,卻遭他人擅自挪動,另依採證照片可知,機車僅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格線上,可見他並無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違規行為。
裁決所解釋,員警見機車違規停放,加上郭男不在場而無法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因而製單舉發,另郭雖主張機車遭人移動,但依法應負舉證責任,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裁決所裁罰無誤。
北院審理時細繹採證照片發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已停放一部身心障礙機車,而郭的機車後車身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格線上,車頭、前車身均在一般機車停車位內,因此可合理推測是他人挪動郭的機車。
北院並指,依現今機車停車現況,騎士為增加本身機車停車空間,每每會主動挪動他人機車,以增加己身停車空間,確有可能如郭主張,機車「遭不明人士稍加挪動」所致,故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