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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頭寮門市小年夜竄火 女店長涉犯公共危險獲不起訴

位在桃園市大溪區的7-11頭寮門市,今年小年夜上午11點竄火,警消獲報到場。(記者魏瑾筠翻攝)

位在桃園市大溪區的7-11頭寮門市,今年小年夜上午11點竄火,警消獲報到場。(記者魏瑾筠翻攝)

2021/07/19 12:59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今年小年夜約上午11點,位在桃園市台7線、通往拉拉山的大溪區7-11頭寮門市突然竄出火舌,嚇壞不少路過車友,45歲陳姓店長事後因涉公共危險罪嫌被移送法辦。桃園地檢署今偵結,認陳女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場火警發生在今年2月10日上午11點8分,警消獲報位在大溪區復興路一段的7-11頭寮門市竄火,現場燃燒倉庫內的貨物及配電盤,所幸店員及早發現,在消防人員趕到前已自行將火勢撲滅,現場燃燒面積約25平方公尺,無人員受傷受困。

事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鑑定此場火警,研判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可能性較大,起火處在門市倉庫南側配電箱,並造成門市西側屋頂鐵皮有明顯燒痕、內部賣場區、用餐區、廁所及倉庫燒毀。

檢警偵訊,陳女辯稱其只是加盟主,有支付保險費給統一超商公司,並由公司派員檢查電器安全。檢察官勘驗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現場62張照片認為,門市除了部分區域被燒毀,其餘仍可使用,加上「電氣因素」引火與陳女使用不當,或是相關設備出廠時就有瑕疵仍有疑慮。

檢察官認定,火調書並無記載陳女有不當使用電器導致火災情形,且陳女並非電力的專業人員,在電氣因素引發火災前,難以避免火災發生,認陳女涉犯公共危險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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