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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駕女挨罰反提告 敗訴確定罰12萬、吊扣駕照2年

    毒駕女不服挨罰12萬、駕照也被吊扣2年,興訟撤罰,先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再遭北高行認為並未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判決敗訴定讞。(資料照)

    毒駕女不服挨罰12萬、駕照也被吊扣2年,興訟撤罰,先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再遭北高行認為並未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判決敗訴定讞。(資料照)

    2021/07/07 10:5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蔡女毒駕挨罰並吊扣駕照,她興訟強調裁罰機關濫用權力,也不符「攔停」合法要件,但一審被新北地院判決敗訴;蔡女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她未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判蔡女敗訴定讞,意即,她確定要繳納12萬元罰鍰,駕照也被吊扣2年(24個月)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4月11日下2時30分,蔡女在家吸完安非他命後驅車上路,後來停妥車後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備隊盤查,並經她同意進行搜索,立刻在她的包包發現第三級毒品FM2,由於她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被帶回警局查證,並加碼在包包內查到查獲安非他命、K他命。

    警方再經蔡女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檢,結果呈現安非他類陽性反應,故認定她「毒駕」,開單舉發後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12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24個月,也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女不服,興訟主張,警員莫名對她盤查發現她是毒品列管人口便開始刁難,還謊稱她是「詐欺車手」並要求查驗包包,由於她坦蕩蕩,自認沒有違法便同意查驗,至於包包內的「FM2」是醫療所需,她也願意提供診斷證明,警員卻不予理會,要求返回警局進而驗出毒品陽性反應。

    蔡女強調,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機關即便「有相當理由」認為具犯罪嫌疑,在執行盤查時充其量只能「查證身分」,而盤查警員並無任何理由認為她施用毒品,況且她當下根本並未開車,僅依她是「毒品列管人口」便要求尿檢,顯有濫用權力情形。

    另無論警方「集體攔停」或「隨機攔停」,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已規定.警員須「合理懷疑」交通工具已發生具體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但蔡女自稱停妥車後並未發生任何危害,警員卻在她步出便利商店後隨機盤查,並發現有毒品前科才進行臨檢,不符「攔停」合法要件。

    裁決所解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範宗旨,飲酒或吸毒後可能造成精神恍惚或反應能力大幅降低,若仍駕駛將提高事故發生機率,易對交通狀況與大眾發生危險,故駕駛僅須體內留存毒品或酒精反應即應受罰,也因此,即便警方攔查時間點是在駕駛停妥車後,因為危險狀態已鑄成,仍應依法處斷,故警員舉發與裁決所裁處均無誤。

    新北院認為,警員是見蔡女形跡可疑才上前攔查,而警員受有專業訓練,依其職務經驗針對毒蟲面容、舉止以及遇見警員時的反應,較一般人更能察覺,本案警員因在公共場所合理懷疑蔡女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進而攔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另蔡女也已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所以警方後續搜索、逮捕均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又警方為了調查犯罪情形與蒐集證據,依法可違反蔡女意思採取尿液,何況蔡女同易採尿,今年2月初判蔡女敗訴。

    案經蔡女上訴,北高行認為,蔡女只是重申在原審時的主張,卻未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判決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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