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實聯制能否做為犯罪偵查 司法院:應由法官判斷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透過線上記者會,表達對於簡訊實聯制究竟能否用於犯罪偵查的意見。(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日前投書自曝承審案件的內情,痛批警方不當利用「簡訊實聯制」掌握嫌犯行蹤,雖然立即遭到檢察官與刑事局反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更直言張淵森搞不清狀況即評論,令人遺憾,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宣布,未來警方辦案要主動排除疫調資料。不過司法院今日態度耐人尋味,直指「簡訊實聯制」資訊是否能做為犯罪偵查,仍應由法官判斷。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犯罪偵查在取得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調取嫌犯的通訊紀錄或內容,也就是由法院來審核犯罪偵查機關的哪些行為可以侵犯人民隱私權,這些行為被定性為強制處分,法院同意後核發令狀,俗稱「令狀主義」。
張永宏解釋,一般來說,調取民眾的通聯記錄,只要符合法律,就不會有問題,但「簡訊實聯制」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它是來自國家的防疫措施,要求民眾在進入特定的機關或商店時,必須要以簡訊或手寫方式提供相關資訊,以做為後續的疫調使用,這又和民眾的一般通聯有所不同。
因此,雖然指揮中心已要求警方辦案時,應主動排除實聯制資訊,但「簡訊實聯制」在法律上,究竟能否做為犯罪偵查用?張永宏認為,這應該由法官在個案中依照具體的情形加以判斷,或是由立法機關做更精確的規範。
張永宏強調,司法院不是負責審判的機關,也不是負責立法的國會,基於尊重審判獨立與國會職權,不方便對此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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