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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隊員開車撞上騎士 酒測值1.28降一級懲戒

懲戒法院判吳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吳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2021/06/05 15: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一名吳姓隊員,今年初開車上班時,在高雄市旗津區撞上一名女騎士,警方獲報到場對雙方施以酒測,赫見吳員酒測值高達1.28,屬於強度酩酊的深醉程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高雄地院3月間判他4月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降一級改敘。

今年一月間,吳員早上駕車前往高雄海巡隊,途中行經旗津,與隔壁車道的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擦撞,女騎士幸未受傷。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中興中隊獲報前往處理,驚見吳員的酒測值高達1.28,屬於可能有強度酩酊、噁心、嘔吐、意識混亂、步行困難、言語不清、易進入睡眠狀態的深醉程度,當場移送法辦。

吳員辯稱前一晚在家飲酒,獨自喝完一瓶500毫升的伏特加,不知醒來後酒還沒退,才會駕車上班,並非故意宿醉酒駕。且女騎士未受傷,事故發生後,他已賠償對方500元修車費。

高雄地院指出,酒駕為極度危險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雖然吳員是初犯,但仍判4月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併科罰金2萬元。

案發後,吳員被調到恆春海巡隊服務,並被海洋委員會函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酒駕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規定,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相關情節後,決定判吳員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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