抨擊徐欣瑩「4年立委做什麼法案」 羅淑蕾二審和解改判2月
高等法院綜合羅淑蕾犯後態度等因素,今改判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還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立委羅淑蕾被控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幫國民黨籍新竹縣長候選人楊文科站台助講時,公開抨擊對手候選人徐欣瑩「4年立委做什麼法案」,徐欣瑩認為羅的言論不實,怒告羅淑蕾違反選罷法,羅否認不法,一審依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判羅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羅已和徐達成和解,高等法院綜合羅犯後態度等因素,今改判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現任縣長楊文科和徐欣瑩都是2018年第18屆新竹縣長候選人,幫羅助講的羅淑蕾和徐欣瑩均曾任第8屆立委。
2018年11月4日晚間,羅淑蕾為協助楊文科當選,在楊於新竹縣峨嵋鄉舉辦的造勢晚會站台時,以演講方式對在場民眾說「徐欣瑩我請問妳,我講話負責任,大家都知道我不會講假話,請問妳4年來,妳在立法院做了什麼法案,零,零」,引起徐欣瑩不滿,指控羅淑蕾言論不實,已具體指責她擔任第8屆立委未從事任何法案,造成選民對她的能力、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怒告羅淑蕾涉犯選罷法第104條傳播不實罪。
新竹地院審理時,羅淑蕾否認誹謗或違反選罷法等犯行,辯稱徐欣瑩當時要選新竹縣縣長是可受公評,是否適任縣長應以其立委表現做評論,她當時是以自身舉例說,她提了法案將米酒降價、取消長途電話費、將車上機ETC改成ETAG等,都是她自行提出的利國利民法案,並未說徐欣瑩在立院1個法案都沒提出,她所言是前後文有連貫的,她是問徐欣瑩「做」了什麼法案而不是提了什麼法案,不應被斷章取義。
羅淑蕾也指出,所謂的「做」法案是要自己研究做出讓人民銘記在心的法案,而不是提了什麼法案,她並非惡意攻擊徐欣瑩,只是對徐參選新竹縣長以其立院的表現做評論。
辯護律師則稱,羅淑蕾是就徐要競選新竹縣長,以她曾經擔任立委期間表現來供民眾檢視是否適任縣長,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但新竹地院認為羅淑蕾所為是傳播不實事項,已逾越可受公評的範圍,又否認犯行,且羅為公眾人物,以演講方式傳播不實言論影響重大,依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判羅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褫奪公權1年。至於羅也被訴指徐欣瑩是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評鑑「最後一名立委」,後來改稱是「待觀察立委」,新竹地院認為未超過合理評論範圍。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因羅淑蕾已和徐欣瑩達成和解,高院今改判羅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