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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隨機殺人案一審判死 北院痛批兇嫌泯滅人性

王秉華(綠衣者)隨機殺人,今被判死刑,北院痛批泯滅人性。(資料照)

王秉華(綠衣者)隨機殺人,今被判死刑,北院痛批泯滅人性。(資料照)

2021/05/26 12:2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3月13日深夜10時許,新北市發生「新店隨機殺人案」,兇手王秉華駕車時與妻子爭吵,把車臨停在路邊,持生魚片刀下車,隨機殺害前方臨停的林姓男子。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王男行為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影響,也不符合自首立法意旨,且僅夫妻爭吵便遷怒無辜,行兇動機極為惡劣、泯滅人性,認為有必要與社會永久隔離,今依殺人罪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24歲的王男開車載妻子(後已離婚)原欲前往北市文山區吃晚餐,遭拒後發生爭吵,王男將車臨停路邊,持刀下車砍殺前方騎乘機車準備接姊姊下班的32歲林男;且王男無視林男倒地哀嚎、無辜求助,冷漠拔刀並點菸走回車上。林男最終因左心室遭刺穿,導致出血過多,急救後宣告不治。

王男在審理期間認罪,希望法官給他機會。林男父母、胞姊則請求對王男判處死刑,林父說,兒子退伍後,平時父子一起工作,生活單純,突然失去兒子,全家人天天以淚洗面,即便事發已過1年,仍無法走出傷痛。公訴檢察官認為,王男無端剝奪他人生命,使林家驟失至親,且王男與家人關係疏離,即便復歸對社會幫助也有限,建請量處死刑。

北院透過判決書指出,綜合王男在案發前、後反應,以及與妻子等人對話,偵訊、審理的表現,並參酌鑑定報告,認定他犯案時並未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導致無法辨識違法行為,故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輕其刑;此外,王男是在妻子撥通警局電話後才依「情勢所迫」接聽坦承殺人,並非本於真誠悔悟,不符合自首立法意旨。

北院審酌王男僅因夫妻發生爭吵,為宣洩心中憤怒情緒便持刀從背後偷襲刺殺無辜林男,行兇動機極為惡劣,使林男尚有氣息之際極度恐懼至失血過多死亡,視人命為草芥,並導致林家承受天人永隔之痛,同時為遏阻有心人士惡意仿效而再度重創社會治安,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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