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獨派人士破壞陽明山光復樓蔣介石銅像 判刑2月、3月定讞
獨派「台灣建國工程隊」人士林廷穎(左)。(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獨派「台灣建國工程隊」人士郭志剛、林廷穎,2017年6月至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持乙炔噴槍燒熔、切割蔣介石銅像的後頸部,被依毀損、毀損公務罪嫌起訴,一審士林地院認定銅像正面並未受損,未達損壞程度,判2人無罪;但高院二審認為郭、林確實有毀損他人物品的行為,行為也逾越表達言論自由的範圍,撤銷改判有罪,判趙3月徒刑、林2月,各可易科罰金9萬、6萬元。最高法院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郭、林於2017年6月14日晚間,持乙炔、鋁梯到光復樓前廣場,企圖將陽明山公園的蔣介石銅像「砍頭」,但只把後頸部燒熔破壞到一半,就被巡邏員警經過發現,當時銅像後頸已有大片油漆遭燒熔,並有切割痕跡,當場依現行犯逮捕,並查扣犯案工具,移送起訴。
一審士院認為,北市府公園路燈管理處不是「公法人」,沒有權利提告毀損,且銅像正面未受到損壞,銅像仍保有供人瞻仰的功能,未達毀損程度,且公燈處也未列冊保管銅像,自不屬公物,因此也不算毀損公物,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而提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郭辯稱是行為藝術,希望藉此促請社會支持轉型正義,自認其行為具正當性;林答辯稱,郭男只讓銅像的後頸部出現細微痕跡,銅像主結構和頭像正面都未受損,不構成毀損罪。
高院認為,北市府公燈處所提的告訴合法,且銅像移除、改名或處理的權責屬促轉會,應由促轉會決定處置方式,郭、林自認為了表達對蔣介石統治歷史的不滿,而燒熔銅像頸部後方,違背促轉條例所欲彰顯的法秩序價值。
合議庭認為,郭、林2人欲表達訴求,應循合法管道表達,以現今發達的媒體、網路傳播科技,可輕易將理念宣揚於眾,2人欲捨此不為,以暴力方式恣意燒熔銅像後頸部,手段有失理性、和平,難以被多數人接受,行為逾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所為確實減損銅像的效用與價值,認定檢方上訴有理由,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郭、林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認定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