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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前男友處理案件救命錢 女侵占款項判4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沒入。(資料照)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沒入。(資料照)

2021/05/23 13:4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鄭姓男子因觸犯殺人未遂、恐嚇等多起案件,被判刑後目前正在獄中服刑。鄭男服刑前將身上現金交給黃姓前女友,囑咐她幫忙處理肇事逃逸、損害賠償等罪的和解事宜,以求輕判。鄭男因上述案件被判刑後,才知黃女未處理,憤而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女觸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沒入。

檢警調查,鄭姓男子原與黃女為前男女朋友關係,鄭男因2016年2月4日涉案被查獲,被基隆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而前女友則獲2萬元交保;鄭男便將身上5萬7千元交付給黃女,請她幫忙處理自己先前觸犯的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毀損等案件賠償和解等事宜。

未料,黃女拿走款項後,竟直接將款項挪為他用,鄭男得知後多次向黃女追討,但她均置之不理,鄭男分別被判拘役55天、50天,對鄭男自身權益損害非輕,憤而對前女友提出侵占告訴。

黃女到案後,向檢警坦承自己確實有拿走鄭姓前男友5萬7千元,也未依照前男友囑咐,處理相關事宜。檢察官偵訊後認定黃女的行為已涉犯侵占罪,依法將她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女受到鄭男所託,協助處理相關刑事案件賠償事宜,卻將款項挪為他用導致鄭男權益受損,且迄今均尚未賠償鄭男損失;考量黃女犯案動機、手段、侵占財物價值等情狀後,判處黃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不法所得5萬7千元沒收。

律師柯林宏表示,黃女收款後並未協助鄭男處理刑事案件賠償事宜,反而侵占款項,導致他被判刑,但責任歸咎還是因為鄭男所託非人,而案件被害人始終未收到鄭男賠償金額,等同未與對方達成和解;鄭男若要自救,則可以提出上訴,並自行與對方協調賠償、和解條件,再說明先前賠償款項被前女友侵占等情形,或許有機會改判較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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