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倒車撞死人依殺人罪二審判11年、還要賠償保險公司理賠金
吳男倒車撞死人,法官認定是故意,依殺人罪論處,還要賠償保險公司理賠金。(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男子因債務糾紛帶著方姓及張姓2名友人到工地向吳姓包商催討欠款,雙方在工地發生爭執,吳姓包商竟開車倒檔衝撞,方男閃避不及被撞死,法院認定吳是故意行為,依殺人罪論處,還要賠償保險公司已支付的200萬多元強制險理賠金,該汽車所屬的營造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可上訴。
吳姓男子與吳姓包商有一筆150萬元債務糾紛,吳男2018年10月27日上午帶著方姓及張姓友人到屏東向正在施作道路工程的吳姓包商催討欠款,雙方當場發生爭執,吳姓包商趁隙跑上他開來的自小客車發動引擎倒車衝撞,站在車後的方男閃避不及被撞倒後還遭到輾壓,導致傷重不治。
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起訴吳姓包商;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吳姓包商採取激烈犯罪手段,造成死亡結果亦在所不惜,漠視他人生命,惡性重大,依殺人罪判處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11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還可上訴。
保險公司事後支付200萬多元的汽車強制險理賠金給方姓死者家屬,因法院認定開車的吳姓包商是故意行為,於是向吳及該汽車所有權人某營造公司求償該筆支出;雖然吳姓包商辯稱是過失非故意殺人,營造公司負責人也辯稱不知吳會開走該公司汽車闖禍,但屏東地院認為吳及營造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