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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30年老員工偷600元廢電纜被開除 打官司確定保住工作

二審認定指揮部的解僱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王男每月5萬餘元薪資至復職日為止。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二審認定指揮部的解僱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王男每月5萬餘元薪資至復職日為止。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2021/05/12 13: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在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工作30年的王姓男員工,3年前偷竊營區內僅價值600元的4條廢棄電纜,獲判緩刑,海軍將他解僱;王男認為軍方違法解僱,提告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判王敗訴,二審逆轉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僱主懲戒手段違反比例原則,改判僱傭關係存在,應予復職並補發薪資;最高法院今駁回軍方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1988年起受僱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擔任鉗工修護人員,2018年10月12日上午7時,王男竊取放在營區空地的4條廢棄電纜,被依竊盜罪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緩刑2年定讞。

指揮部以王男違反工作規則「營利舞弊或偷竊經查屬實」規定,情節重大,破壞軍事機關形象與名譽,違反人民對軍事人員的信任與期待,影響軍品管制公務目的,以及軍紀維護執行成效,將王男解僱。

王男不服,提告主張廢電纜價值極低,也和軍事業務、機密無關,且他是出於善意幫助拾荒人,並非惡性重大,軍方未經較輕的記過、降職等較輕的懲處,就直接解僱他,處分逾越比例原則,違反勞基法規定,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解僱合法,判王男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勞基法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王男並非軍職,雖違反工作規則,但未達情節重大程度,王男在職30年,偷的是僅價值600元的廢棄電纜,獲判罰金刑並緩刑,足見竊盜情節輕微。

二審認為,僱主應先採用記過、降職、調職等懲處手段,若仍無法改善才可終止契約,認定指揮部的解僱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每月5萬餘元薪資至復職日為止。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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