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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人闖警局案正、副所長、鬧事者獲請回 原因在法律構成要件

涉嫌帶頭衝入中崙派出所砸毀電腦的的徐權,昨日遭北檢傳喚釐清案情後獲請回。 (記者劉信德攝)

涉嫌帶頭衝入中崙派出所砸毀電腦的的徐權,昨日遭北檢傳喚釐清案情後獲請回。 (記者劉信德攝)

2021/04/30 12:4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北市松山警分局中崙派出所遭黑衣人闖入鬧事所涉妨害公務,以及時任中崙所正、副所長許書桓、顏敏森涉嫌滅證及疏縱人犯案,近日陸續傳喚許、顏及帶頭鬧事的四海幫份子徐權等9人,訊後均請回。據悉,徐權等人之所以獲檢方請回,關鍵在於其等雖大鬧派出所,但有無構成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仍有疑點須釐清。

根據法院判例,關於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仍須舉證行為人於主觀上,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及意圖,而非以客觀事實即推定行為人具有犯案動機。

而以中崙所一案來說,檢警調查,當天徐權等10人夜闖派出所的起因,是先遭到喝醉酒的該分局督察組技術教官楊忠蒞辱罵及挑釁,徐權等人才沿路追楊,當時楊見寡不敵眾,一路跑回分局,徐權等人誤以為楊只是路過的醉酒工人,這才一路追進警局,並要求警方不要包庇。

當時徐權等人帶著醉意猛追楊忠蒞,且要求警方不要包庇楊的同時,推倒了位於警局內中崙所值班台旁的椅子,以及揮落值班台上的電腦螢幕,當時人在派出所的顏敏森發現有人鬧事,隨即與3名備勤員警及1名輪值值班台的員警,合力將10名鬧事者驅離警所,未依妨害公務現行犯身分逕行逮捕,引發輿論批評警方疏縱人犯。

事後顏敏森將此事告知上司許書桓,許書桓拿著由他保管的鑰匙及密碼,開啟並查看警所內的監視器畫面,最後卻將監視器畫面格式化;許書桓雖供稱是操作時不小心失誤,仍因此吃上滅證罪官司、顏敏森則被依疏縱人犯罪法辦,雙雙被檢方以偵字案被告身分傳喚,訊後均獲請回。2人之所以獲檢方請回,原因即在於2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滅證及疏縱人犯等罪?同樣仍有疑點待釐清。

針對疑似疏縱人犯一事,檢警調查,顏敏森於事發當下,並未將徐權等鬧事者視為現行犯,也沒將他們逮捕,僅先驅趕出警所,既然徐權等人未經逮捕,那顏敏森的行為是否構成疏縱人犯,則仍須釐清。而根據刑法疏縱人犯罪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但觸犯此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疏縱「已被逮捕或拘禁之人」。

既然顏敏森未將徐權等鬧事者依現行犯逮捕,那許書桓格式化刪除監所監視器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所規範的湮滅證據?檢方也認為應釐清其中疑點。因為,湮滅證據的構成要件,須符合湮滅「他人」的「刑事案件」等構成要件,而「刑事案件」認定的起點,則須始於告訴、告發、自首等情況而開始偵查的案件,不過徐權等人於事發當下未經警方逮捕,也尚未被提告而接受偵查,因此許書桓刪除監視器畫面是否構成滅證?檢方也仍須進一步詳查,因此訊後也將許、顏2人請回。

律師丁昱仁表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若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案、毀壞公物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導致不堪使用,則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侮辱公務員或其職務,以及侮辱公署,可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犯妨害公務罪,在場助勢者也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動手者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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