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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怨縱火奪6命 湯景華更二審第4度判死刑

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仍判湯景華死刑。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仍判湯景華死刑。可上訴。(資料照)

2021/04/29 13:13

首次上稿 10:08
更新時間 13:13(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54歲男子湯景華,因和翁姓男子有傷害官司糾紛,竟挾怨報復,4年前凌晨到翁男的三重住處縱火洩恨,造成翁家6人葬身火窟,一審、二審、更一審都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最高法院去年3月認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完備,再次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仍判湯景華死刑。可上訴。

湯景華2014年4月到三重一家小吃店用餐,他嫌棄服務態度差,也不滿老闆娘要求他將濕雨傘放在外面,發生囗角,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出聲制止他,爆發肢體衝突,湯控告翁傷害,但法院最後判翁無罪確定。

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至翁家放火,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和堂妹等6人葬身火窟,只有表哥獲救,而翁男當時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歷審都認定湯景華犯案手段凶殘,害死6條無辜人命,犯後未見悔意,皆將湯景華判處死刑,包括一審、二審、更一審;但二審、更一審都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判決經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3月認為,更一審對於火災原因鑑定人的調查未交互詰問,也未讓湯表示意見;檢驗報告書等部分證據,未經調查程序;湯縱火時翁男並不在家,湯的主觀認知(要燒死翁男)不符客觀事實(翁不在家),更一審漏未論處湯景華對翁男的殺人未遂罪;且更一審認定只有一處起火點,湯景華未將汽油沾報紙或潑灑多處起火,也未對翁家直接放火,火勢從2樓外往內燒,而目擊證人說有看到騎樓電錶爆炸,二者是否有關,也須高院再查明。

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認定湯景華構成6件殺人罪、2件殺人未遂罪(包括翁男)、1件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罪、1件放火燒毀住宅未遂罪,從一重依殺人罪論處。認定湯景華犯案過程思慮周全縝密,犯行未受自身精神疾病影響,精神鑑定認為他犯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湯因忿恨而放火報復,造成6無辜生命冤死,罔顧他人性命,手法殘酷、泯滅天良,所犯為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心理衡鑑認為湯的個人特質,可預見他「自我控制能力有失控的風險」,難以排除再犯可能性。

更二審痛批,湯景華僅為發洩一己忿恨,視他人生命如無物,殃及無辜,行兇動機極為惡劣,縝密謀劃縱火,致使翁宅6人逃生無門,生前受到極度恐懼與烈火灼燒痛楚而死的折磨歷程,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倖存者也飽受驚嚇,並因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蒙受巨大苦痛,認定湯景華犯罪手段冷血、泯滅人性,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至深且鉅,仍量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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